一、办理对象: 18-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本市人员),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离开本市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以下简称来沪人员),应当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在户籍地未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的来沪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一)有户籍地镇(乡)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婚姻、生育信息; (二)在本市具有稳定住所或者稳定职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二、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二)办理《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镇(乡)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在本市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者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 (三)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婚育证明》或临时性《婚育证明》。委托办理时,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验证要求: 来沪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验证手续。验证合格的来沪人员,应当每年办理一次复验手续。 来沪人员应当于初次查验或者前次复验满一年后的30日内办理《婚育证明》复验手续。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验证或者复验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婚育证明》。 属于怀孕妇女的,还应当出示计划内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者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四、换证和延期要求: 来沪人员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的《婚育证明》有效期满后,持证人仍符合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可以到街道办事处换领新的《婚育证明》。持证人不再符合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要求其在60日内回原籍地申领《婚育证明》,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来沪人员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婚育证明》的,应当于临时性《婚育证明》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临时性《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延期手续,每次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所持临时性《婚育证明》失效。
五、补证和变更要求: 本市人员或者来沪人员在本市办理的《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遗失的,可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原发证街道办事处补办《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 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后,婚姻或者生育情况发生改变的,应当自情况改变之日起的30日内,持《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办理和补办《婚育证明》 办理和补办《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计划生育委员会更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收费项目名称及调整收费标准的复函》(沪财综[1999]47号、沪价行[1999]313号)的规定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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