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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上海的姐妹们更全面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小编为大家将产假、产前假等规定做了一次汇总。如姐妹们发现版版在整理的规定中有不对的地方请及时提醒,小编将会作出更证。
相关链接:
国家劳动法及上海劳动保护办的各别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产假时间90天
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产假时间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产前假、哺乳假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3条有最新规定)、
第十三条: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授乳时间
三、《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的相关规定
五、《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23条:孕期哺乳期申请调岗、产前假、哺乳假的最新规定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应以上述新规定为准)
六、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保胎休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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