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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细则更有保障啦,有木有?家正拆迁的MM们要注意呀,评评这些制度能保障你的权益吗?说之前,顺便要说明下你的具体情况噢
“沪版”房屋征收补偿细则,前天起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对房屋拆迁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为保持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向房屋征收工作平稳过渡,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本市开展了相关实施细则的制订,形成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
据了解,自2008年开始,本市在房屋拆迁上不断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实施了“数砖头加套型保底”的补偿安置新政策;在旧改地块实行两轮征询制度;在全市拆迁基地建立结果公开制度;还出台了房屋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办法,完善了准入、检查、考核、惩处机制。此次出台的细则,将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规章规定,推进和规范本市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强调保障被征收群众利益
《实施细则(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将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这首先体现在补偿标准上:按照《征收补偿条例》的要求,在保证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又细化了补助、补贴和奖励等措施。采纳了本市从2008年起试点实施的“数砖头加套型保底”,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如规定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价格补贴;对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型面积补贴。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还可增加保障补贴,或者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坚持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阳光征收”。《实施细则(草案)》明确规定,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仍继续坚持“两轮征询”程序,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规范征收程序和相关行为
对于征收程序,《实施细则(草案)》进行了强调和细化,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对旧城区改建的征收补偿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中心应当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本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活动不仅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及实施单位,还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因此,《实施细则(草案)》对征收活动中的相关行为也进行了严格规范。规定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房屋征收中心的委托和监督,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中心对房屋征收事务所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在《征收补偿条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迁入户口或分户”四类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确需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如新出生子女入户等,《实施细则(草案)》同时规定,对于确需办理有关手续的,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前提下,相关部门依法可以办理,以避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给当事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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